羅普特案投資者一審勝訴 索賠時效不足5個月
2025年年底,羅普特(688619)投資者索賠案傳來捷報,部分投資者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達的一審勝訴判決書。
羅普特遭索賠源于2023年11月1日,公司稱收到廈門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2020年12月,羅普特就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貴州省都勻市、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等地3個項目與客戶簽訂3份供貨協議,合同金額合計2.42億元。2021年,羅普特及全資子公司羅普特系統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6個項目以及貴州省都勻市項目與客戶簽訂3份供貨協議,合同金額合計1.49億元。2020年、2021年,羅普特以發貨經客戶驗收時點為標準,對前述項目進行了收入確認。事實上,相關商品的控制權在羅普特確認收入時并未轉移至客戶。同時,除按照供貨協議約定交付相關商品外,羅普特還須提供項目方案設計、組織項目施工、設備安裝調試等配套服務。
羅普特涉嫌通過提前確認上述項目收入的行為,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2.14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46億元;2021年虛增營業收入1.12億元,虛增利潤總額2075萬元;2022年虛減利潤總額7310萬元。
2023年6月20日,羅普特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會安全系統解決方案銷售”模式,即以項目最終客戶驗收報告時點為收入確認時點標準,對上述項目相關定期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
上海古北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根據法院判決,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買入羅普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有權向公司索賠。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報名登記,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同時,吳立駿律師提示,該案訴訟時效屆滿日為2026年5月17日,適格投資者切勿錯過最后挽回損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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