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陽已有投資者勝訴案例 適格投資者仍可加入索賠
上海新陽(300236)股票索賠案迎來重大進展。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投資者勝訴,上市公司需賠償投資者損失。目前此判決尚未生效,如上海新陽提起上訴,該案將進入二審。
回溯歷史,上海新陽于2024年9月18日公告收到上海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查明,上海新陽在2023年11月3日通過場外質押授信的方式購買掛鉤中證1000指數的場外期權金融衍生品1億元。但公司未在2024年一季度報告中確認該衍生品價值及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91.59萬元,導致虛增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352.85萬元。
直至2024年8月17日,上海新陽才披露《關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的更正公告》,對上述錯誤進行了更正。就此,上海證監局認為,公司前期公告的2024年一季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法院判決,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認為,于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間買入且持有上海新陽股票,無論2024年8月17日之后是否賣出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報名登記,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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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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