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訴上海新陽示范案件一審勝訴 后續投資者仍可提起索賠訴訟
公開信息顯示,部分投資者訴上海新陽(300236)索賠案的示范案件已取得一審勝訴判決,法院支持投資者的索賠請求。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目前該案件的索賠時效尚未屆滿,后續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仍可向公司提起索賠訴訟。
此次索賠案件源于上海新陽的信披違規事項。經上海證監局查明,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以場外質押授信方式購買1億元掛鉤中證1000指數的場外期權金融衍生品,但未在2024年一季度報告中確認該衍生品的價值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91.59萬元,導致當期歸母凈利潤虛增1352.85萬元,2024年一季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不準確。
直至2024年8月17日,上海新陽才在披露季度報告更正公告時承認上述問題,上海證監局隨后對公司及時任董事長王福祥、財務總監周紅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基于已認定的違規事項及法院一審判決,劉鵬律師表示,目前判斷,在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間買入上海新陽股票,且在2024年8月16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有機會向公司提起索賠訴訟。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參與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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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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