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面值退市,*ST東方、*ST富潤和*ST旭藍4月30日正式摘牌 律師提醒退市不影響相關投資者依法索賠
4月30日,*ST東方(600811)、*ST富潤(600070)、*ST旭藍(000040)因股票面值連續20日低于1元,被終止上市暨摘牌。退市前,*ST東方、*ST富潤、*ST旭藍的股價分別被鎖定在0.36元/股、0.42元/股、0.49元/股。
由于交易類強制退市,上述公司不進入退市整理期,根據相關規定,被終止上市后,公司應當聘請具有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終止股票上市決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保證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個交易日內可以轉讓。目前,*ST東方主辦券商為江海證券、*ST富潤尚未聘請主辦券商,*ST旭藍主辦券商為長城國瑞證券。
此前,*ST東方于3月16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公司出于維持農產品貿易市場占有率、滿足融資需求以及業績考核等目的,通過人為增加業務環節或虛構業務鏈條等方式,長期開展農產品融資性貿易和空轉循環貿易。上述虛假銷售業務導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ST富潤也深陷因財務造假而引發投資者訴訟索賠的困境之中。今年5月17日,*ST富潤收到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而*ST旭藍于今年3月29日公告收到深圳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公司因涉嫌信披存在重大遺漏,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報等違法違規事項。
對此,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王添聿律師表示,根據相關規定,上述公司因虛假陳述受罰后,相關投資者可以依法索賠,而且退市不影響投資者索賠的相關事宜。
王添聿律師進一步提醒,目前來看,上述3家公司的這些投資者有望依法索賠:一是在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間購買過*ST東方股票,且在2024年6月18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二是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間購買過*ST富潤股票,且在2023年4月2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三是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間購買過*ST旭藍,且在2024年5月8日仍持有該股票。符合上述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33)登記,律師將及時幫助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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