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亞兩度被罰引發投資者索賠 律師提出兩個可索賠時間段

日前,ST新亞(002388)發布公告披露,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已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ST新亞存在兩項違法事實:一是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涉及金額分別約為2.66億元和2.71億元,相關款項已于2022年底和2023年3月底前轉回;二是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導致2022年年報和2023年半年報分別虛增利潤總額約1866.62萬元和858.48萬元。
鑒于上述違規事項,ST新亞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時任董事長、總經理王偉華及時任財務總監陳多佳亦均被予以警告,并分別處以80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3年9月,ST新亞已因信息披露違規行為遭到過一次行政處罰。
針對兩次處罰,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提示,兩類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
(1)于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間買入ST新亞股票,并在2022年12月27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2)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10日期間買入ST新亞股票,并在2024年1月11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符合上述任一條件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預登記。律師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幫助投資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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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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