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圓股份及實控人被調查 前期買入投資者有機會索賠

金圓股份(000546)近日發布公告稱,公司及實際控制人之一趙輝于2024年11月29日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11月15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趙輝立案。
雖然暫不清楚金圓股份遭中國證監會立案的具體原因,但在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看來,根據《證券法》及最新的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初步判斷,凡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買入且持有金圓股份股票,無論在2024年11月30日及之后是否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滿足上述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報名登記。具體索賠時間段以法院認定為準。
值得一提的是,金圓股份及控股股東金圓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因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今年4月收到吉林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此外,金圓股份2023年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被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
今年4月20日,金圓股份披露《關于公司自查發現控股股東資金占用并已解決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于2023年10月至12月向供應商支付原材料貨款,同時該供應商向金圓股份控股股東金圓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圓控股”)提供借款,金圓控股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間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
年報顯示,2023年金圓股份向張桂敏采購金額為18.14億元,占年度采購總額比例64.67%,為金圓股份2023年第一大供應商。2024年1月4日,金圓股份聘請張桂敏擔任子公司江西匯盈環??萍加邢薰究偨浝?,負責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
吉林證監局認為,金圓股份于2023年10月至12月陸續向供應商支付原材料貨款,同時控股股東金圓控股向此供應商進行借款,已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針對前述事項,金圓股份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0月31日,金圓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擬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將原中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匯所”),更換為重慶康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重慶康華”)。
金圓股份稱,鑒于中匯所已連續多年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為更好地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綜合考慮公司業務發展和審計工作需求等情況,按有關規定,公司擬聘任重慶康華為公司2024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及內部控制審計機構,聘期一年。值得一提的是,中匯所已為金圓股份提供審計服務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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