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傳媒相關股東收“預罰單” 律師:兩類投資者可索賠

思美傳媒(002712)近日發布公告稱,公司相關股東及當事人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律師提示,因公司前期“蹭熱點”行為構成誤導性陳述,目前有兩類投資者可以索賠。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經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思美傳媒時任實控人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動人首創投資轉讓其持有的思美傳媒29.99%的股份給四川旅投。其間,三方簽署多份協議,包括股權轉讓、業績補償等事項。然而,朱明虬作為時任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四川旅投作為時任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未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3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相關協議補充披露的公告》時才進行補充披露。
浙江證監局指出,上述事項已涉嫌違反《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構成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擬決定對思美傳媒時任實控人朱明虬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對四川旅投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時任四川旅投董事長任丁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此外,因前期“蹭熱點”構成誤導性陳述,浙江證監局依法對思美傳媒及時任董秘作出行政處罰。由此引發部分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向公司提起訴訟索賠。該案已有投資者一審勝訴判決。
鑒于此,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認為,兩類投資者有資格提起訴訟索賠:(1)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開盤買入且持有思美傳媒股票,無論在2023年11月28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的受損投資者;(2)于2019年8月24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間買入且持有思美傳媒股票,無論在2023年12月23日后是否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的受損投資者。符合以上任意一個條件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報名,參與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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