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宜上佳信披不及時收警示函 或引發投資者向公司索賠

日前,因未及時披露實控人被留置事項,天宜上佳(688033)收到北京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公告顯示,天宜上佳于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門頭溝區監察委員會已對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吳佩芳實施留置。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才發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項,信息披露不及時。
北京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代為履行董事長職責的副董事長兼總裁楊鎧璘、董事會秘書章麗娟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針對該事項,上交所亦在4月22日對天宜上佳及楊鎧璘、章麗娟予以監管警示。上交所指出,公司未及時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被有權機關實施留置的重大事項,可能影響投資者預期。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
鑒于此,上海海匯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凡在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間買入天宜上佳股票,并在2024年3月14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報名參與。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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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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