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業遭一審判賠投資者3172.55萬元 訴訟時效已不足4個月

4月24日晚間,永安林業(000663)發布重大訴訟公告,稱福州中院就李某等17名原告與永安林業、蘇加旭等5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永安林業向16名原告支付賠償款3172.55萬元,蘇加旭等4名被告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法院駁回了李某楠的訴訟請求和16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永安林業稱,該判決為一審判決,公司計劃上訴,因終審判決結果尚未產生,暫無法判斷本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永安林業上述訴訟源于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李某等17人因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陸續向福州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及部分時任董事、高管賠償其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等各項經濟損失。
福建證威律師事務所謝保平律師4月26日表示,其律師團隊也收到了永安林業的首批示范案例一審勝訴判決書。
早在2021年8月21日,永安林業就已收到福建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永安林業2016年和2017年年報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2778.4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584.24萬元,虛增凈利潤788.01萬元,占當年凈利潤的6.10%;2017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5681.72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687.8萬元,虛增凈利潤2743.67萬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38.49%。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當事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罰款。
謝保平律師表示,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間買入永安林業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含當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受損投資者,目前仍可向公司依法訴訟索賠。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55)報名登記,投資者在獲賠前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由于該索賠案訴訟時效截至2024年8月17日,建議相關受損投資者及時通過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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