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索賠案投資者二審勝訴 律師提醒訴訟時效即將到期

4月24日,聚力文化(002247)發布訴訟事項進展公告,浙江省高院對馮某某訴公司及余海峰等5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杭州中院此前的一審判決,聚力文化應向馮某某賠償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共計約12.82萬元;余海峰對聚力文化上述應付款項在10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薄彬、胡皓、姜飛雄對聚力文化上述應付款項在1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禹碧瓊對聚力文化上述應付款項在2.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此前,馮某某案被法院選為示范案件,這也意味著后續同類型案件將根據該案進行判決。上海海匯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根據法院此次的判決,凡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買入聚力文化股票,并在2019年4月25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具有向公司索賠的權利。
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報名參與。該案訴訟時效截止日為2024年8月2日,適格者應盡快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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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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