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尼電子信披不及時收警示函 部分投資者或有索賠機會

2月5日,東尼電子(603595)發布公告稱,因信息披露不及時,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浙江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2023年1月10日,東尼電子披露《關于簽訂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東尼半導體與下游客戶T簽訂重大合同,約定東尼半導體2023年向下游客戶T交付6英寸碳化硅襯底13.5萬片,合同含稅總價為6.75億元。
截至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三季報時,上述合同僅完成交付進度6.74%,公司已可以預見2023年交付計劃大比例不能完成,但遲至2024年1月6日才披露《關于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構成信息披露不及時。
浙江證監局認為,東尼電子董事長沈新芳、總經理沈曉宇、董事會秘書翁鑫怡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東尼電子及沈新芳、沈曉宇、翁鑫怡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二級市場上,在東尼電子披露該事項后,公司股價曾連收兩個一字跌停。上海海匯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對此表示,因此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有向公司提起索賠的權利。
吳立駿律師提醒,凡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間買入東尼電子股票,并在2024年1月5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報名,參與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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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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