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達信披違規案“塵埃落定” 律師:受損投資者勿忘索賠

因涉“專網通信”收購業務造成信披違規的康隆達(603665),近日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共計被處罰700萬元。
鑒于康隆達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一案已“塵埃落定”,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表示,凡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間買入康隆達股票,并在2021年8月1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滿足上述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報名,參與索賠預征集。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經查明,康隆達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張間芳未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備忘錄》事項,導致康隆達未及時公告;二、康隆達未及時披露《終止合作基礎協議》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風險;三、康隆達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張間芳作為康隆達實際控制人,未將內容涉及重大事件的《合作備忘錄》簽訂情況書面告知康隆達,導致上市公司未及時公告。張間芳作為康隆達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是康隆達專網通信業務的直接組織、實施人員,是康隆達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了規定。
陳衛麗作為康隆達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在已知曉專網通信業務合同及《終止合作基礎協議》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風險的情況下未及時披露,且未能識別2020年專網通信業務的業務性質并運用恰當的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列報,導致康隆達2020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是康隆達未及時披露《終止合作基礎協議》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風險、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了規定。
依據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張間芳給予警告,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150萬元罰款;作為康隆達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分別處以60萬元、90萬元的罰款,合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陳衛麗給予警告,作為康隆達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40萬元、60萬元的罰款,合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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