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新材股民索賠案揭露日成二審爭論焦點 若改判訴訟時效、損失計算都將變

宏達新材(00221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正在二審中,據投資者代理律師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透露,上訴人宏達新材對案件揭露日、損失測算等有異議,如果本案揭露日有變化,本案的訴訟時效將僅剩半年時間,投資者損失也將重新計算。
2023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張某和被告宏達新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向原告張某支付投資差額損失22932元、傭金損失6.88元、印花稅損失22.93元,共計人民幣22961.81元。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
趙敬國律師介紹,宏達新材方面認為虛假陳述行為已經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度半年度業(yè)績預告》或2021年7月2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fā)《關注函》時被公開。投資者方面在二審中堅持一審法院的認定,認為揭露日為2022年1月10日,即公司披露《關于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的時間節(jié)點。二審法院在聽取雙方爭辯意見后,表示會對本案揭露日的認定慎重考慮。如果法院重新認定本案揭露日,那么會委托第三方機構重新測算投資者損失。
此外,該爭議對本案訴訟時效也會產生影響。趙敬國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32條,這類案件的訴訟時效從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按照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中對揭露日的認定,本案的訴訟時效為2025年1月10日。如果二審法院按照對方主張進行改判,本案訴訟時效將提前至2024年7月15日或2024年7月29日,那么留給投資者通過合法途徑向上市公司追討損失的時間將僅剩下半年。”
根據一審判決,凡于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間買入宏達新材股票,無論在2022年1月10日及之后是否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上述符合資格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報名登記,具體時間段以法院認定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宏達新材在已經發(fā)布的2023年度業(yè)績預告中認為,該系列案件對公司的影響尚不確定。宏達新材在本報告期業(yè)績變動主要原因中提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29名投資者分別向上海市金融法院對公司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訴訟,合計金額220.90萬元。目前,除張某案處于二審程序外,其余訴訟案件尚未正式開庭。如后續(xù)新增訴訟案件,公司將按會計準則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對2023年度利潤做期后調整。公司表示,該事項存在不確定性,需以后續(xù)訴訟相關進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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