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告知書、行政監管措施、關注函接踵而至 律師:這些股民可向新亞制程索賠

1月11日,新亞制程(002388)股票盤中數次打開跌停,最終報收于5.30元/股,距離跌停價僅一分錢之差。
消息面上,1月10日晚間,新亞制程連續發布多則公告。其中兩則公告披露,公司及原控股股東收到證監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下稱《告知書》)。《告知書》顯示,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在2023年12月18日決定對公司及原控股股東立案。
同日,新亞制程及相關責任方還分別收到了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下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公司及相關責任方存在資金占用事項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部分主營業務收入確認方法不恰當;2022年度報告部分信息披露不準確;原控股股東股份質押信息披露不準確等五項問題。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新亞制程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其他責任人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新亞制程原控股股東新力達集團及原實際控制人徐琦存在兩大違規事項:一是資金占用事項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二是股份質押進展未及時告知新亞制程。浙江證監局對新力達集團、徐琦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針對上述事項,深交所“火速”對新亞制程發出關注函。深交所稱,對新亞制程及相關人員涉嫌存在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后續將根據證監會調查結果,依據《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啟動紀律處分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被證監會立案之前,新亞制程曾在2023年5月31日被證監會第一次立案,并在2023年9月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證監會指出,新亞制程存在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交易;未在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半年報中真實、準確、完整披露關聯關系及關聯方資金占用;在相關定期報告中亦存在重大遺漏的情況。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新亞制程涉及的違規事項雖發生在原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間,但上市公司作為信披義務人,應當承擔受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目前判斷,于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間買入新亞制程股票,并在2022年12月27日閉市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滿足上述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登記,最終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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