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重工及責任人合計270萬元處罰落地 律師稱受誤導的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

中國重工(601989)連續三年財報存在錯報一事,距北京證監局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僅過去9日,在2023年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塵埃落定。
中國重工公告稱,收到北京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中國重工未對下屬子公司存貨在相應會計期間準確計提減值,導致中國重工2018年多計利潤7181.24萬元,2019年多計利潤10711.29萬元,2020年少計利潤12200萬元。上述事項導致中國重工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錯報。
北京證監局決定對中國重工予以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兩位相關負責人予以警告,并分別處以罰款60萬元。公司及責任人被罰270萬元。
北京證監局亦在處罰書中表示,2023年12月12日,中國重工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主動更正相關年度報告數據。考慮到部分違法行為發生于2005年《證券法》實施期間,本案年度報告錯報主要系會計核算問題所致,且公司主動予以更正等情節,北京證監局結合上述情形依法確定量罰幅度。
及時有效的行政處罰,只是監管部門稽查執法“長牙帶刺”一方面的體現。在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看來,定期報告是投資者判斷上市公司資產、經營等情況的重要依據,定期報告會影響投資者交易決策。一旦定期報告存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失真”情形,投資者將會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產生損失。民事訴訟索賠是投資者挽回損失的方法之一。
“因中國重工相關年報被北京證監局認定存在虛假記載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投資者可依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向公司提起訴訟索賠。”趙敬國律師指出,“但最終能否獲賠,有待法院的進一步認定。”
趙敬國律師初步判斷,于2019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間買入中國重工股票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7月13日及之后是否賣出的受損投資者,或有資格向公司索賠。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大眾證券報”微信號(特征碼:88)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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