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脈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擬被罰300萬元 受損投資者或有機會訴訟索賠

日前,ST通脈(603559)披露,公司部分實際控制人及一致行動人于12月12日收到吉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經查明,張利巖、張秋明、張顯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作為ST通脈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與融迅互聯網在2022年8月12日簽署《合作協議》。融迅互聯網通過吉林省灃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ST通脈提供了委托借款2000萬元,上述6人將所持ST通脈股份的50%質押給古林省灃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合作協議》得到部分履行。
作為ST通脈實際控制人,6人在《合作協議》簽署后,未及時告知ST通脈《合作協議》的簽署及履行情況,導致ST通脈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今年2月,融迅互聯網向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起訴張利巖、張秋明、張顯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并對6人所持ST通脈股份進行財產保全時,才通知ST通脈股份被凍結事項,并告知ST通脈董事會秘書王楠《合作協議》簽署情況。
ST通脈在知悉上述情況后,于今年2月16日公告《關于補充披露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股權轉讓協議的公告》及《關于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股份凍結的公告》。
吉林證監局認為,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及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擬決定對ST通脈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張利巖、張秋明、張顯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合計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上市公司若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綜合目前情況,初步判斷ST通脈索賠條件為,于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間買入ST通脈股票,并在2023年2月16日閉市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要求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登記,具體時間段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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