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龍股份投資者索賠訴訟時效已不足5個月 律師提醒退市不影響索賠

聚龍5(400146,由A股聚龍股份、代碼300202,退市至新三板)投資者索賠案目前正在進行中。近日,沈陽中院判決投資者一審勝訴,判決聚龍股份賠償投資者的投資損失。江蘇沁典律師事務所相關專業律師提醒,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該案訴訟時效將于2024年4月12日屆滿,目前已不足5個月時間,建議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盡快避免錯過合法挽損機會。
聚龍股份索賠案件源于此前的信披違法違規行為。2023年1月4日,已經退市的聚龍股份收到遼寧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聚龍股份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擔保、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兩項違法行為。
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玉泉米業、生態農業、集佳科技累計貸款金額28.61億元,聚龍股份3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金融安全、聚龍自助、聚龍融創先后向銀行資產池注入定期存單等資產,以資產池內的資產為上述貸款提供質押擔保,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間,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柳永詮及生態農業非經營性占用聚龍股份資金累計29966萬元,其中柳永詮以領取調試幣的名義占用資金22011萬元,生態農業通過供應商轉賬占用資金7955萬元。
據此,遼寧證監局決定對聚龍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罰款。
行政處罰下達后,聚龍股份遭到多批投資者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進行賠償。上述律師表示,聚龍股份雖然已于2022年7月4日被深交所終止上市,但不影響投資者索賠,目前其代理的第一批聚龍股份索賠投資者收到沈陽中院的一審勝訴判決書,后續案件有望迎來進展;而且聚龍股份主動提出和解,其代理的部分索賠原告已與聚龍股份達成和解,其他相關投資者獲得賠償進程也可能大幅加快。
上述律師進一步稱,凡在2016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2日間買入聚龍股份股票,且在2021年4月13日(含當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55)報名登記,受損投資者在獲賠前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律師將及時幫助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據悉,聚龍股份成立于2004年,是貨幣金融服務平臺綜合解決方案供應商,于2011年在創業板上市,曾是“紙幣清分行業第一股”。因2020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一年后,公司2021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又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深交所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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