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靈及時任高管擬被罰570萬元 或因虛假陳述遭投資者訴訟索賠

歷時4個多月的立案調查,金通靈(300091)在11月20日晚間披露,公司近日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至此,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江蘇證監局調查完畢。
據公告內容顯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通過偽造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表、發貨單等調節EPC總承包項目完工進度,虛增或虛減12家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虛增或虛減利潤總額分別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03.06%、133.1%、31.35%、101.55%、5774.38%、11.83%,導致公司相應年度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因此,江蘇監管局擬決定對金通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金通靈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季偉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其他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的罰款。以上罰款合計570萬元。
金通靈在公告中表示,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2017-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2020年存在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分別為虛增營業收入50142.43萬元、虛增營業收入54973.13萬元、虛減營業收入19671.62萬元、虛減營業收入537.68萬元;虛增或虛減利潤總額分別為虛增利潤總額14647.8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4767.16萬元、虛減利潤總額3852.77萬元、虛增利潤總額5730.08萬元。經初步測算,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內的任意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未觸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截至11月20日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正常。
金通靈此次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時間較長,跨越了新舊證券法。對此,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索賠。
劉鵬律師初步判斷,于2018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間買入金通靈股票,并在2023年6月2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有望獲賠。滿足上述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登記,律師將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代投資者依法向公司提起索賠。具體時間段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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