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再審申請被最高院駁回 投資者索賠事項仍在征集

近日,新潮能源(600777)發布了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此前,廣州市中院一審判令新潮能源與其他兩家公司(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伊立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15.86億元范圍內對華翔投資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在798萬元范圍內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
上述案件在二審判決中,廣東省高院撤銷了一審部分判決并改判新潮能源、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95140萬元的范圍內對華翔投資不能清償判決第一項債務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新潮能源與其他兩家公司分別在478.71萬元范圍內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以及分別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對于一審及二審判決,新潮能源均表示不服,并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但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師轉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再審申請被駁回。
新潮能源表示,已根據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并基于謹慎性原則,以及一、二審判決結果,分別在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中計提預計負債5.31億元、人民幣4.2億元。
除上述訴訟外,新潮能源正面臨被投資者訴訟索賠。因未及時及未按規定披露相關擔保事項,公司于2021年12月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及時披露向廣州農商行承擔差額補足義務的相關事項,2022年12月,公司收到山東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新潮能源索賠案可訴訟區間有兩個:1、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間買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8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2、于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間買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21年3月3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參與索賠。最終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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