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普特及相關責任人領超千萬元罰單 受損投資者或有可索賠機會

10月31日晚,羅普特(688619)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廈門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相關規定,廈門監管局決定對羅普特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罰款。以上罰款合計1600萬元。
鑒于行政處罰書已經下達,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凡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買入羅普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滿足上述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登記,最終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0年12月,羅普特就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貴州省都勻市、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等地3個項目與客戶簽訂3份供貨協議,合同金額合計約為2.42億元。2021年,羅普特及全資子公司羅普特系統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6個項目以及貴州省都勻市項目與客戶簽訂3份供貨協議,合同金額合計約為1.49億元。2020年、2021年,羅普特以發貨經客戶驗收時點為標準,對前述項目進行了收入確認。事實上,相關商品的控制權在羅普特確認收入時并未轉移至客戶。同時,除按照供貨協議約定交付相關商品外,羅普特還須提供項目方案設計、組織項目施工、設備安裝調試等配套服務。
2020年、2021年,羅普特涉嫌通過提前確認上述項目收入,虛增2020年營業收入2.14億元,虛增2020年利潤總額1.46億元;虛增2021年營業收入1.12億元,虛增2021年利潤總額2075萬元;虛減2022年利潤總額7310萬元。直至2023年6月20日,羅普特才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會安全系統解決方案銷售”模式,即以項目最終客戶驗收報告時點為收入確認時點標準,對上述項目相關定期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
廈門證監局最終認定,羅普特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為。律師提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若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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