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恩科技IPO前牽涉嚴重污染環境案 子公司有行賄環保局官員“前科”

圖/西恩科技官網截圖
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恩科技”)止步創業板IPO。8月23日,深交所依據規定決定終止西恩科技發行注冊程序,原因系公司和保薦機構主動要求撤回注冊申請文件。
《大眾證券報》明鏡財經工作室此前發現,深耕有色金屬資源回收利用領域的西恩科技,子公司曾牽涉一起嚴重污染環境案,最終子公司副總遭罰261.64萬元,該名副總離職后仍持有西恩科技股份。事實上,池州西恩此前已存在副總連續兩年行賄環保局官員的“前科”。子公司兩名副總“犯錯”,西恩科技究竟知不知情?如此“高危”的副總職位,西恩科技的管理漏洞究竟有多大?
嚴重污染環境 子公司副總領罰單
成立于2004年的西恩科技,主要從事鋰電池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并提供危廢處置服務。公司主要產品為硫酸鎳、三元前驅體、碳酸鋰和氫氧化鈷等鋰電池材料產品,上述產品可進一步用于生產鋰電池所需的三元正極材料,并最終應用于新能源汽車、電動工具、3C電子以及電動兩輪車等領域。
由于采購的主要原材料為鎳濕法冶煉中間品、黃鎳、廢舊鋰電池材料等粗制礦產資源和固廢(含危廢),西恩科技的環保及安全問題尤為引人關注,而西恩科技子公司曾牽涉一起嚴重環境污染案。
記者查詢到一份發布于2019年12月的《王傳文、吳發云、方久佑等污染環境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被告人蔡新森正是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池州西恩”)副總經理蔡新森。池州西恩系西恩科技全資子公司,也是西恩科技核心生產基地。
2019年4月,安徽省銅陵市郊區人民檢察院以蔡新森等4名自然人為被告提起公訴,指控四人犯污染環境罪。根據《判決書》,銅陵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傳文、吳發云、方久佑、蔡新森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危險廢物1800噸,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傳文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根據辯護人的辯護詞,西恩公司(即池州西恩)獲利較多:“導致本案的發生王傳文不起主要作用,其行為不是決定性的。王傳文認知等能力遠不如西恩公司副總經理蔡新森、長期在西恩公司承攬業務的方久佑、多年來一直在選礦廠從業的吳發云。關于危險廢物的傾倒,王傳文不起決定性作用。一個外地人,如沒人同意,王傳文是不敢堆放的。從獲利角度看,王傳文沒有獲利,方久佑和西恩公司獲利很多?!?/p>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傳文系安徽省馬鞍山市個體商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得知池州西恩有燒結料需要處理,便找到被告人方久佑,由被告人方久佑聯系池州西恩副總經理蔡新森,被告人蔡新森在明知被告人方久佑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答應提供燒結料給被告人方久佑。于是,被告人方久佑于2016年7月25、26日從池州西恩運出1800噸燒結料交給被告人王傳文處置。池州西恩按每噸180元補助給被告人方久佑,被告人方久佑從中按每噸50元補助給被告人王傳文。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傳文、吳發云、方久佑、蔡新森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毒危險廢物1800噸,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王傳文、吳發云、方久佑、蔡新森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新森被判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禁止被告人蔡新森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見圖一)。

圖一:王傳文、吳發云、方久佑等污染環境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根據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確認:王傳文、吳發云、方久佑、蔡新森四人在安徽省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池州西恩書面道歉。被告池州西恩、王傳文、吳發云、方久佑、蔡新森連帶賠償因本次固體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產生的鑒定費及應急監測、應急清運、應急處置、環境修復等費用,共計408.14225萬元;其中,王傳文賠償1萬元,吳發云賠償19.5萬元,方久佑賠償126萬元,蔡新森賠償261.64萬元。池州西恩賠償0元。
但是,無論在招股書還是對問詢函的回復中,西恩科技均未提及上述案件涉及“嚴重污染環境”。
此外,對于蔡新森時任池州西恩副總一職,西恩科技在招股書中并未明確說明,僅表示為“池州西恩員工”。離職后的蔡新森仍間接持股西恩科技0.26%,截至2022年11月末,蔡新森作為有限合伙人持有曦萌投資10.52%股份,招股書披露任職情況一欄為“已離職”,也未提及離職前在公司擔任何職。值得一提的是,因涉嫌污染環境罪,其曾于2018年12月26日被銅陵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取保候審。
子公司有行賄環保局官員“前科”
在對審核問詢函的回復中,西恩科技回復了發生“燒結案”事項的原因,主要是時任副總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管理漏洞擅自交給第三方進行處置:“燒結料為池州西恩回轉窯車間產出的氧化鉻鐵球團。池州西恩回轉窯車間已于2019年1月停用。2016年7月,時任池州西恩副總經理的蔡新森在發行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擅自將燒結料運出廠外,交給第三方進行處置,以期提煉燒結料中的金屬獲益。后因提煉不出來所需金屬,燒結料被第三方堆放至銅陵市郊區銅山鎮前山排土場。2018年4月,督察組在安徽省銅陵市郊區銅山鎮發現該非法傾倒的固體廢物?!?/p>
若如上所說池州西恩副總蔡新森“犯錯”西恩科技不知情,那么此前另一位副總朱洪波連續兩年行賄環保局官員西恩科技是否也不知情?西恩科技的管理漏洞究竟有多大?
2016年發布的《胡益平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池州西恩副總朱洪波就曾行賄環保局官員。據《判決書》,原判認定:2011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胡益平利用擔任紹興市上虞區環境保護局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分局工作人員、副局長的職務之便,在居間介紹監管轄區內企業的煤炭、草銨膦生意等事項上,為個體經商人員宋某、杜某等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所送人民幣共計119.89萬元。其中涉及池州西恩。
201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胡益平利用擔任紹興市上虞區環境保護局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西恩公司(即池州西恩)在向監管轄區企業嘉利珂公司、新時代公司、浙江金茂橡膠助劑品有限公司等購買鎳渣、銅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西恩公司副總經理朱洪波所送人民幣36萬元、8萬元、25萬元,合計人民幣69萬元(見圖二)。

圖二:胡益平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西恩科技招股書在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及重大違法行為中表示:“截至2022年11月末,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在報告期內不存在作為一方當事人可能對發行人產生影響的刑事訴訟、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亦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西恩科技子公司池州西恩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均是趙志安,為何受處罰的不是趙志安而是副總經理蔡新森,趙志安是否知曉并默許排出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為何蔡新森賠償261.64萬元,而池州西恩賠償0元?蔡新森賠償的261.64萬元是否完全由其本人償付?蔡新森取保候審、緩刑,是否與西恩科技有關?招股書為何不披露蔡新森離職前在公司擔任的職務?因重大污染而被處罰的蔡新森,離職后仍間接持股西恩科技,在有期徒刑期滿后是否還將進入西恩科技任職?
還有,池州西恩副總經理朱洪波先后向時任紹興市上虞區環保局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分局副局長的胡益平行賄,趙志安是否知曉并默許?
基于上述歷史,西恩科技現在是否仍存在行賄、重大污染環境的情形?是否存在控股股東、實控人授意員工實施行賄、污染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就上述疑問,《大眾證券報》明鏡財經工作室6月中旬通過電郵致函西恩科技,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記者 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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