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書提交與財務造假時間“吻合”? 羅普特面臨投資者索賠

近日,安全綜合服務商羅普特(688619)因財務造假,收到了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羅普特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始的時間節點,幾乎與其提交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注冊稿)一致,均在2020年12月。彼時,公司就江西省、貴州省、江蘇省等地3個項目與客戶簽訂了3份共計2.24億元的供貨協議。
隨后的2021年,羅普特及其全資子公司羅普特系統集成有限公司,又就多個項目與客戶簽訂了共計1.49億元的供貨協議。對于2020年、2021年的相關項目,羅普特均以發貨經客戶驗收時點為標準,進行了收入確認。
但事實上,前述相關商品的控制權在羅普特確認收入時并未轉移至客戶。借此,公司2020年至2021年累計虛增收入約為3.26億元。
基于以上事實,羅普特及相關當事人悉數領罰,罰金總額超過了1600萬元。值得一提的是,受罰人員名單中,還出現了林曉月、陳旻兩名具有會計背景的獨董身影。
鑒于公司已經收到行政處罰“預罰單”,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表示,凡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買入羅普特股票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5月18日及之后是否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符合上述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報名登記,具體時間段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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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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