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普特虛增收入超三億元或將被罰 律師提出可訴訟區間

被立案調查三個多月后,羅普特(688619)于8月25日收到了廈門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至此,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案,已由廈門證監局調查完畢,并依法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明,在2020年12月,羅普特就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貴州省都勻市、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等地3個項目與客戶簽訂3份供貨協議,合同金額合計2.42億元。2021年,羅普特及全資子公司羅普特系統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6個項目以及貴州省都勻市項目與客戶簽訂3份供貨協議,合同金額合計1.49億元。2020年、2021年,羅普特以發貨經客戶驗收時點為標準,對前述項目進行了收入確認。
而事實上,相關商品的控制權在羅普特確認收入時并未轉移至客戶。2020年至2022年,羅普特涉嫌通過提前確認上述項目累計虛增收入3.26億元,虛增虛減利潤2.4億元。2023年6月20日,羅普特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會安全系統解決方案銷售”模式,即以項目最終客戶驗收報告時點為收入確認時點標準,對前述項目相關定期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
鑒于以上情況,廈門證監局擬決定對羅普特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罰款。以上罰款合計1625萬元。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初步判斷,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買入羅普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滿足上述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登記,最終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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