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越第六次延期回復問詢函 證券虛假陳述案已有二審勝訴

7月12日,ST海越(600387)再次發布了關于再次延期回復上交所關于公司2022年年報信息披露監管問詢函的公告。至此,這已是第六次申請延期回復。公司表示,由于《問詢函》中涉及的部分事項仍需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公司無法在預定的時間內予以回復。
在前述《問詢函》中,上交所要求ST海越補充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相關情況,補充披露公司內控重大缺陷情況、短期內再次出現資金占用事項的原因、相關問題整改進展、內部追責情況等,并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資金實際流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情況,是否構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在6月5日盤后,ST海越及董事長兼財務總監王彬、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曾佳收到了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警示函》。
經查,ST海越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未及時披露的違規行為。2022年,公司存在通過供應商與控股股東銅川匯能鑫的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的情況,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22年度資金占用累計發生金額5.54億元,該期末資金占用余額3.56億元,但公司均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截至2023年4月底,上述資金占用款項已歸還。
與此同時,ST海越未按照業務實質對公司2022年部分貿易業務采取凈額法確認收入,從而導致公司2022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存在營業收入錯報的情形。
鑒于上述事項,并根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ST海越、銅川匯能鑫、及相關責任人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值得一提的是,ST海越已不是初次涉嫌信披違規。2022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ST海越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的情況。故證監會對公司給予行政處罰,由此也引發了投資者向公司提起訴訟索賠。
據公開消息顯示,已有部分投資者收到二審勝訴判決,浙江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法院判定ST海越需向原告投資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于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29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海越股票,并在2021年4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滿足上述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登記。目前該案件索賠時效不足一年,適格投資者可早日報名參與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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