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索賠案判時任董事長承擔連帶責任

ST同洲(002052)于近日發布《關于投資者訴訟進展的公告》披露,一審法院判決其向113名投資者賠償損失527.72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0.38萬元;準許投資者汪某等37名投資者撤訴,部分案件判決時任董事長承擔連帶責任。
ST同洲在公告中表示,上述判決系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鑒于案件尚未結案,公司暫無法判斷上述投資者訴訟事項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
被投資者提起訴訟源于2021年7月8日,ST同洲收到深圳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公司存在提前確認職工薪酬負債、滯后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虛構銷售收入三項違法事實,導致其披露的《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和《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鑒于上述違法違規事項,深圳證監局決定對ST同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各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由此,投資者便開始以ST同洲證券虛假陳述為由向法院提起了索賠訴訟。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基于一審判決結果,凡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間買入ST同洲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5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登記。目前劉鵬律師團隊還在繼續推進ST同洲的索賠訴訟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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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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