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及原實控人等被上交所紀律處分 還因其他處罰正遭投資者索賠

5月8日,金花股份(600080)發布公告,公司及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吳一堅、時任董事會秘書孫明被上交所給予紀律處分。上交所決定對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吳一堅予以公開譴責,對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孫明予以通報批評。
此前在2月11日,公司發布公告,稱由原實際控制人吳一堅控股的原控股股東金花投資于2018年10月16日與曙光汽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金花投資向曙光汽車借款3000萬元。該《借款合同》同時約定,公司及吳一堅作為擔保人,對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金額占公司2017年經審計后凈資產的2.68%。《借款合同》蓋有公司公章。因金花投資未履行全部還款義務,現曙光汽車已提請仲裁,要求公司及吳一堅還款本息合計2189.5萬元及承擔相關仲裁及律師費用,涉及金額占公司2021年經審計后凈利潤的120%。
根據相關公告,時任公司管理層、董事會對該事項均不知情,未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批準公司為金花投資的上述債務提供擔保,公司沒有簽署《借款合同》或其他擔保文件的記錄,未發現留存或保管《借款合同》或相關擔保文件,也未就該擔保事項進行信息披露,且經吳一堅出具書面《情況說明》確認,其在《借款合同》上加蓋了公司公章,未履行后續手續。
隨后,金花股份4月13日公告,公司于4月1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對上述擔保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陜西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吳一堅、時任總經理張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而在2020年8月4日,金花股份收到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江蘇沁典律師事務所謝保平律師表示,其相關受損投資者正在進行索賠。
彼時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公司當時違法事實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資通過非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簽訂《借款協議》《財務顧問合同書》、其他關聯方西安桑碩和西安鴻輝通過與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的方式,累計從上市公司拆借資金27777萬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歸還),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5.68%。金花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進行披露。
謝保平律師提醒,凡于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間買入金花股份,且在2020年4月30日(含當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55)免費報名登記索賠,投資者在獲賠前無需支付任何費用。該案訴訟時效截止日為2023年7月30日,目前已有多批投資者通過謝保平律師團隊成功索賠。由于該案訴訟有效期僅剩兩個多月,受損投資者應及時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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