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物流、卓錦股份收預罰單 這類投資者可向公司索賠

嚴監管下,監管層對上市公司過往的信披違規現象處理從未放松。新寧物流(300013)在近日披露,因公司兩家全資子公司在2018年合計虛增收入1.05億元,導致新寧物流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江蘇證監局擬對公司罰款50萬元,對時任總裁譚平江罰款20萬元。
無獨有偶。科創板公司卓錦股份(688701)也在近日披露,收到浙江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這距離公司今年2月3日被立案調查僅不到三個月時間。從《告知書》來看,2021年下半年,卓錦股份將部分成本以保證金名義計入往來款,虛減營業成本2796萬元,進而虛增利潤總額2705萬元,導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浙江監管局決定對卓錦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時任相關責任人處以50-300萬元的罰款。值得關注的是,同時分管法務工作的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胡愚,因未對信息披露及相關協議保持充分關注,也被罰款50萬元。
同時被處罰,造假金額頗為懸殊,但兩家上市公司受罰金額卻截然不同,對此,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解釋道:“新寧物流的造假行為發生在2018年,故適用的是2005年《證券法》——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僅為6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的罰款上限僅為30萬元。”
“在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大大加強了資本市場違法處罰力度。行政處罰金額由此前的最高6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并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違法者將承擔民事責任。”趙敬國律師進一步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新寧物流和卓錦股份投資者可通過訴訟索賠,主張因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而遭受的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及印花稅損失。”
具體來看,新寧物流索賠條件為:于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間買入股票,且在2022年12月30日收盤時仍持有或部分持有;卓錦股份索賠條件為:于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間買入股票,并在2022年10月30日收盤時仍持有或部分持有。滿足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報名登記,具體時間段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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