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市前造假到上市后繼續造假 *ST奇信面臨雙重退市風險

從IPO前開始造假,上市后繼續造假,八年虛增利潤總額超過26億元……*ST奇信(002781)在公告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后披露的細節讓人觸目驚心。
從《告知書》來看,*ST奇信在IPO招股書中,虛增2012年至2015年凈利潤總額10.26億元。涉嫌在2015年至2019年,連續五年虛增利潤總額17.85億元。從單年度的虛增利潤金額和比例來看,*ST奇信在IPO前和上市后每年虛增利潤均超過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0%。換言之,*ST奇信實際上一直在虧損。
經追溯調整后,*ST奇信可能面臨雙重退市風險——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均為負數觸發的財務類強制退市,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在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看來,退市或不僅僅是*ST奇信的終點。《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中規定,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證監會可以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但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明顯不具備回購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適合采取責令回購措施情形的除外。
“這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一種保護,為投資者提供了一條民事救濟渠道。”趙敬國律師進一步表示,“同時投資者也可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之訴,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于2015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買入,并在2022年3月31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滿足上述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報名登記,最終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如此離譜的造假行為,在招股說明書及后續的財報上簽字的中介機構同樣難逃其責。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趙敬國律師解釋稱:“中介機構存在過錯的,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考慮到奇信股份目前的經營情況,投資者可依法追加相關責任主體,此前已有類似案例,如康美藥業索賠案、澤達易盛索賠案、美尚生態索賠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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