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專網通信業務致財報虛假記載 ST宏達索賠案征集已開啟

ST宏達(002211)于近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舉行了聽證會后,經復核,證監會對當事人申辯意見不予采納。至此,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據決定書顯示,2019年1月,ST宏達原控股股東將其持有的約1.22億股股份轉讓至上海鴻孜名下。隋田力與上海鴻孜法人代表楊鑫約定,由上海鴻孜代前者持有ST宏達股份,隋田力成為ST宏達的實控人。ST宏達未按照規定真實披露實際控制人,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構成虛假記載。
與此同時,ST宏達在2019年和2020年期間,通過專網通信業務分別虛增收入約2.47億元和4.89億元,分別虛增利潤總額約0.30億元和1.03億元,導致其2019年年報、2020年年報構成虛假記載。
此外,ST宏達2020年末在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時,相關資產組未來現金流除貼片業務外,還包含大量引入的組裝業務,認定的資產組與商譽初始確認時認定的資產組(僅包含貼片業務)不一致,導致公司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7580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7.05%(占更正后利潤總額的110.70%)。導致其《2020年年度報告》構成虛假記載。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責令ST宏達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隋田力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楊鑫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樂美彧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以上罰款合計1550萬元。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鑒于公司行政處罰已落地,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目前該案件索賠區間為,于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7月14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宏達股票,并在2021年7月14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參與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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