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再收警示函 已有索賠案審理終結

日前,*ST必康(002411)發布公告稱,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韓文雄收到陜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其中第三十五項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內,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時在超過五家以上的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并保證聲明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然而,經查明,其獨立董事田阡在任職期間同時擔任董事、獨立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家數超過五家。陜西證監局認為,公司未充分核查獨立董事相關任職情況,對外公告的《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按照規定,韓文雄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故陜西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韓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ST必康于3月22日發布關于股票面臨終止上市的風險公告稱,公司就2021年度審計報告中無法表示意見所涉事項的影響消除所采取的措施,還在與審計機構溝通當中,能否取得審計機構就此出具公司2021年度報告中非標事項影響已消除的專項審核報告存在不確定性的風險。由于溝通過程所占用的時間、審計程序需要的時間有延長的可能,公司2022年年報存在延期披露的可能。
此外,*ST必康在近日發布關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據公告顯示,陜西省高院已對215名投資者與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終結,判決公司應賠償投資者相應損失。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延安必康索賠區間包括:1、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含當天)期間買入延安必康股票,并在2020年3月25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2、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含當天)期間買入延安必康股票,并在2020年2月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符合上述任一區間之一條件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律師將根據具體情況代投資者向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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