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稱與子公司賬戶及管理人員混同 悍高集團財務、員工獨立性存疑
除了輔導期多名股東攜“對賭協議”突擊入股,存可恢復條款外,《大眾證券報》明鏡財經工作室記者還發現悍高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悍高集團”)報告期內存在多起勞動糾紛和專利糾紛。
在多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后,悍高集團與子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否認二者為關聯公司,最終遭法院駁回。值得關注的是,根據二審的答辯內容,有公司前員工稱“悍高家具公司與悍高五金公司實際運用同一套人員管理運作”,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一直處于同一地址、同一崗位任職,工作崗位未曾發生變更,而收發工資的時候由悍高集團及其子公司以及兩公司的管理人員按沒有時間規律的發放。悍高集團與子公司獨立性引人關注。
多起勞動糾紛不服判決遭駁回
悍高集團主要從事家居五金及戶外家具等產品的研發、設計、生產和銷售,作為勞動密集型企業,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多起勞動糾紛不免引人關注。
悍高集團員工人數較多,其中生產人員占比超六成。報告期內,悍高集團員工持續增加,由2019年末的1612人增加至2022年6月末的2472人,其中生產人員1525人。
裁判文書網顯示,佛山市順德區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悍高集團前身,以下簡稱“悍高五金公司”)及全資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悍高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悍高家具公司”)在2020年與汪美江、童云紅、郭三秀、劉玉芬、謝廣成、羅平、廖洪國、熊丙英等多名員工存在確認勞動關系糾紛(見圖一)。均為悍高家具公司、悍高五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否認二者為關聯公司,但最終遭到佛山中院駁回,這不禁令人對企業信用產生疑問。
圖一:悍高集團及子公司勞動糾紛判決書截屏

從上述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判決書中可以看出,悍高五金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悍高家具公司在勞動合同簽訂上存在違規情形。
根據《佛山市順德區悍高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與汪美江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汪美江答辯稱:“另外補充說明一下,汪美江入職時是入職到悍高五金公司,在悍高家具公司成立后就被分配到悍高家具公司,悍高家具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交的勞動合同,汪美江對勞動合同除了對簽名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外,其他的不予確認,勞動合同期限和簽訂勞動合同的落款時間都是悍高家具公司單方添加,悍高家具公司的印章也是其后添加,悍高家具公司沒有與汪美江簽訂過勞動合同。悍高家具公司利用汪美江入職悍高五金公司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后續添加日期及印章,汪美江與童云紅、劉玉芬在同一崗位上班,但是一審法院認定勞動關系存續時間不同,一審法院認定的汪美江與悍高家具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時間是錯誤的,汪美江應在悍高家具公司成立后即2010年6月23日就與悍高家具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被指公司賬戶、管理人員混同
上述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二審判決書還透露出悍高五金公司與子公司悍高家具公司存在發放工資賬戶、管理人員混同的情形。
以熊丙英的答辯為例,針對悍高五金公司、悍高家具公司的上訴,熊丙英答辯稱:“悍高五金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登記成立,經營地址為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之一,悍高家具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登記成立,經營地址為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之十,兩公司實際經營地址使用同一大門進出,大門僅標示‘悍高’字樣。悍高五金公司是悍高家具公司的唯一股東,悍高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是歐錦鋒,同時也是悍高家具公司的監事,歐漢章是悍高五金公司的監事。悍高家具公司與悍高五金公司實際運用同一套人員管理運作,熊丙英于2012年10月24日入職悍高家具公司與悍高五金公司,任職編藤工,后于2019年12月16日離職,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一直處于同一地址、同一崗位任職,工作崗位未曾發生變更,熊丙英收發工資的時候也是由悍高家具公司、悍高五金公司以及兩公司的管理人員按沒有時間規律的發放。無論悍高家具公司與悍高五金公司的財務制度是否分別獨立完整,注冊經營地址是否獨立,僅從公司外觀識別、熊丙英上下班、就職崗位是否變更、收取工資的對方賬戶、管理人員的混同,均不足以區分兩公司沒有關聯。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悍高家具公司與悍高五金公司存在關聯,是關聯公司,以及據悍高家具公司與悍高五金公司發放工資、參保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證據認定熊丙英與兩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事實正確。”
在二審判決中,佛山中院認為,悍高家具公司和悍高五金公司的上訴請求均缺乏理據,應予駁回。針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佛山中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之一是關于悍高家具公司與悍高五金公司是否屬于關聯公司的問題。悍高家具公司、悍高五金公司上訴主張兩公司是完全獨立經營的法人,二者不屬于關聯企業。對此,佛山中院認為,“首先,悍高家具公司與悍高五金公司經營地址用同一大門進出,大門僅標示‘悍高’字樣,并無明確區分悍高家具公司和悍高五金公司。其次,悍高五金公司是悍高家具公司的唯一股東。再者,悍高五金公司、悍高家具公司均有交錯連續向熊丙英支付過工資,悍高家具公司、悍高五金公司對此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釋,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認定悍高五金公司與悍高家具公司屬于關聯公司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悍高家具公司與悍高五金公司的上訴主張均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專利糾紛不斷
除了勞動糾紛,悍高集團在報告期內專利糾紛也不斷。
招股書數據顯示,悍高集團2021年未決訴訟涉及515萬元(見圖二),截至招股書簽署日,悍高集團存在未決訴訟事項共兩起。
圖二:悍高集團營業外支出情況

2021年4月14日,廣州市銘珈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珈家居”)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以悍高集團、河南海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鄭東新區白沙鎮海派五金店為被告的侵犯專利權民事訴訟。銘珈家居認為,河南海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鄭東新區白沙鎮海派五金店在市場上銷售和許諾銷售的,由悍高集團制造的部分產品,落入銘珈家居名下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名稱“儲物架升降裝置加載機構”,專利號“ZL02132945.1”),且悍高集團在京東等網絡平臺亦有銷售被訴產品。銘珈家居要求悍高集團及河南海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鄭東新區白沙鎮海派五金店停止侵權行為并共同賠償銘珈家居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2021年10月1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21)豫01知民初59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悍高集團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銘珈家居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5萬元。在此前披露的招股書中,悍高集團表示收到判決后已提出上訴,截至本招股書簽署之日,該案件已開庭審理,尚未下達判決結果。
但在最新披露的招股書中,悍高集團表示已達成調解:“2022年6月2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22)最高法知民終190號),發行人已與銘珈家居達成調解,由發行人向銘珈家居支付 370 萬元人民幣,銘珈家居對于在調解協議簽訂之日前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不再追究悍高集團股份公司的法律責任。”
另一起未決訴訟案由系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2022年3月12日,江蘇酷太廚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酷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以發行人、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為被告的侵犯專利權的民事訴訟,訴稱發行人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產品侵犯其專利權(專利名稱“一種間距調節方便的插碟架”,專利號“201821666416.7”),發行人在天貓網絡平臺亦有銷售該被訴產品,要求發行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江蘇酷太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2022年7月8日,悍高集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針對上述涉訴專利的無效宣告申請,截至2022年12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對發行人的無效宣告申請作出決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于2022年11月14日開庭審理上述案件,截至2022年12月13日,相關法院尚未下達對該案件的審判結果。
另據企查查顯示,2021年12月,悍高集團新增一則開庭公告,案由系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該案的原告為深圳市派閣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閣智能”)、傅某,被告為悍高集團、青白江區星光建材經營部,開庭時間為2021年12月1日,案號為(2021)川01民初5612號。派閣智能成立于2015年8月7日,注冊資本80萬元,法人代表為傅海。目前,其大股東為傅海,持股97%。
那么,悍高五金與子公司悍高家具發放工資賬戶、管理人員混同,均有交錯連續向熊丙英等員工支付工資,且對此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釋,悍高五金與子公司悍高家具財務、人員是否獨立?是否存在已建立勞動關系卻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務合同的情況,勞務用工是否合法合規?是否與勞動者已經存在勞動爭議糾紛或者可能存在較大的勞動爭議風險?
派閣智能狀告悍高集團等,案由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招股書為何未披露相關訴訟情況?悍高集團是否侵犯銘珈家居、派閣智能、酷太廚房相關專利權?國內家居五金企業及戶外家具企業在產品研發與創新方面的基礎較為薄弱,存在較多模仿抄襲行為,公司有無模仿抄襲行為?又如何做好研發成果保護?
就上述疑問,《大眾證券報》明鏡財經工作室記者此前已通過電郵致函悍高集團,截至發稿時未收到回復。
記者 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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