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鼎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被通報批評 律師明確投資者索賠條件

近日,華鼎股份(601113)發布公告稱,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通維投資、鄒春元、廖新輝收到上交所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上交所決定對華鼎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通維投資、鄒春元、廖新輝予以通報批評。
經查明,2017年4月17日,華鼎股份與通拓科技原股東通維投資、鄒春元、廖新輝簽訂了《購買資產協議》,約定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其持有的通拓科技100%股權,交易對價為29億元。根據上述協議,通維投資、鄒春元、廖新輝承諾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通拓科技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20000萬元、28000萬元和39200萬元。若通拓科技實現的實際利潤低于上述承諾利潤,通維投資、鄒春元、廖新輝將在各年度公司審計報告披露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償。
2017年,通拓科技實現承諾業績;2018年度未實現承諾業績,通維投資、鄒春元、廖新輝履行了業績補償承諾。2019年,華鼎股份年度報告審計機構就2019年度的業績完成情況出具了保留意見,直至2021年4月28日才出具審計報告,確認通拓科技在2019年度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8705.19萬元,未完成當年業績承諾。但通維投資、鄒春元、廖新輝未在期限內完成業績承諾的補償。直至2022年8月18日,公司披露回購并注銷業績承諾補償股份的公告,擬以總價1元的價格回購應補償的股份3732.88萬股,并于2022年9月23日披露回購注銷業績補償股份的債權人通知暨減資公告。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是市場關注的重大事項,約定的業績承諾履行補償義務,構成交易對方的公開承諾。華鼎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通維投資、鄒春元、廖新輝在標的資產未完成業績承諾的情況下,長期未按約定履行業績補償承諾。該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的相關規定。故上交所決定對華鼎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通維投資、鄒春元、廖新輝予以通報批評,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值得一提的是,華鼎股份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因涉及多項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分別處以3萬元至90萬元不等的罰款,共計處罰375萬元。此外,四位責任人員被采取年限不等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根據華鼎股份、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事實及相關司法解釋,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間買入華鼎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8月31日賣出或者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有索賠資格。律師表示,適格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索賠,律師將及時代投資者向公司提起訴訟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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