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榮華及相關責任人收警示函 此前受損投資者勿忘訴訟索賠

9月6日晚間,*ST榮華(600311)發布公告稱,公司、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劉永及董事、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李清華,分別收到甘肅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
經查,*ST榮華未在2022年1月27日業績預告披露前,準確估計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和違規擔保預計負債,導致*ST榮華披露的預告業績與實際業績差異幅度達69.4%,且未及時提示凈資產為負,股票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相關風險,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規定。劉永、李清華作為*ST榮華董事長兼總經理和董事、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未能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是*ST榮華上述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依據有關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對*ST榮華、劉永和李清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在2021年10月25日,上交所對*ST榮華及相關方予以公開譴責。經查明,*ST榮華于2017年為榮華工貿、榮華農業的融資租賃及借款事項提供了3筆連帶責任擔保,涉及擔保金額合計4.5億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54.4%。但公司均未就前述關聯擔保事項履行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也未及時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公司才在涉訴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項,且相關擔保債務均已逾期。
此外,*ST榮華因上述擔保事項被債權人起訴。對于上述訴訟及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等事項,公司也未及時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才在涉訴公告中對外披露。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凡在2017年1月31日至2020年11月27日期間買入*ST榮華,并在2020年11月2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與索賠。目前,由吳立駿律師代理的投資者訴*ST榮華一案,已獲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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