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光一控股股東因違規減持收監管函 律師提示可索賠時間段

因違規減持,*ST光一的控股股東光一投資于9月6日收到了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
公告顯示,*ST光一于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關于公司控股股東被動減持股份的公告》顯示,光一投資作為*ST光一的控股股東,所持有的63萬股*ST光一股份因質押逾期被強制賣出。而此前,2022年6月10日*ST光一及相關當事人因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光一投資的上述減持行為發生在*ST光一被行政處罰決定的六個月之內,減持股份數量占*ST光一總股本的0.15%,減持金額217.74萬元。
深交所指出,*ST光一的控股股東光一投資的減持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
6月10日,證監會向*ST光一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據決定書顯示,*ST光一及12名相關責任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二是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2020年3月1日后發生的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三是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證監會最終決定對*ST光一及相關當事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合計罰款總金額為1410萬元。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認為,根據證監會認定的事實,ST光一訴訟維權索賠區間及適格主體可初步確定為:1、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光一,并在2020年4月9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2、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買入*ST光一,并在2020年5月19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劉鵬律師認為,上述索賠區間內的適格主體,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索賠征集,律師將及時代投資者向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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