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及中介機構同被列為被告 律師提示:華鈺礦業可索賠區間有調整

華鈺礦業(601020)近日披露,因9名自然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對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賠償金額共計6781.47萬元。公司表示,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審理完畢,暫無法全面、準確判斷該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程度,最終影響以法院審理結果為準。
上述9名當事人向拉薩中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經拉薩中院經審查后裁定,凍結華鈺礦業及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銀行存款合計6781.47萬元;若銀行存款不足,則在不足的限額內繼續查封、凍結、扣押西藏道衡所持有的華鈺礦業股票;凍結金額以6781.47萬元為限,期限為一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訴訟,投資者除了將華鈺礦業列為被告外,還將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時列為二、三被告。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劉鵬律師提示,ST華鈺訴訟維權索賠區間有變動,目前區間調整為,于2017年8月16日至2021年4月28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華鈺股票,并在2021年4月29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劉鵬律師表示,該區間內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索賠訴訟。律師將及時代投資者向公司提起訴訟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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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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