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訴惠而浦索賠案二次開庭:原被告存三大爭議點

惠而浦(600983)因虛假陳述遭投資者索賠一案近期迎來二次開庭,但因原被告無調解意向,法院未當庭裁判。
《大眾證券報》記者從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處獲悉,因該批次案件的審理跨越新老司法解釋,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三方面問題展開激烈爭論。
首先是“三日一價”中的基準價,部分原告投資者認為仍要適用老司法解釋;其次是如何確定損失計算方法,原告是按照實際成本法進行損失計算,而被告惠而浦認為應當與之前其他不同批次的案件保持一致,適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最后,原被告對本案是否適用新司法解釋存在爭議,原告認為應當繼續適用老司法解釋,否則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惠而浦遭投資者訴訟索賠源于公司2020年收到了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惠而浦通過不當手段,累計虛增2015年度、2016年度營業收入2.45億元,累計虛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潤2.23億元,構成相關法律法規中界定的虛假陳述。
2021年11月,安徽省高院曾下發惠而浦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二審投資者勝訴《民事判決書》。投資者方某的部分訴訟請求獲得了安徽省高院的支持。
鑒于《行政處罰決定書》已下達,且相關案件已有勝訴判決,趙敬國律師表示,這對后續投資者索賠具有重要參考作用,凡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間買入惠而浦股票,無論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是否賣出的受損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88)報名,參與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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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lu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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