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廣珠處罰終落地,三位獨董“逃過一劫” 受損股民可向公司索賠

5月25日晚間,*ST廣珠(600382)發布關于公司、實控人、相關當事人收到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至此,公司涉嫌信披違規一案已塵埃落定。
今年2月16日,該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遭中國證監會立案。經查明,有關當事人存在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等違法事實。依據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ST廣珠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公司時任實控人兼董事長張堅力、董事兼財務總監鐘金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其他數位相關責任人均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120萬元不等的罰款。
記者發現,公司在3月21日披露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顯示,吳美霖和王志偉自2018年11月起、李華式自2020年1月起任*ST廣珠獨立董事,未能核實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相關關聯交易情況,未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罰款50萬元。收到告知書的當天,三位涉事獨董向公司提出辭呈。
但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三位獨董均不構成“其他直接責任”,故沒有出現在“罰款50萬元”的處罰名單中,僅在《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對三位獨董做出出具警示函處理。
在康美藥業一案獨董需承擔天價賠償責任后,上市公司獨董便掀起一股離職潮。今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指出,根據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與市場實踐現狀,壓實獨立董事責任的重點在于嚴肅追究迎合造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等重大不履職行為的民事責任,同時打消勤勉盡責者的后顧之憂,避免“寒蟬效應”。
為此,《規定》第十六條專門規定了獨立董事的具體免責事由。獨立董事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一、在簽署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對不屬于自身專業領域的相關具體問題,借助會計、法律等專門職業的幫助仍然未能發現問題的;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發現虛假陳述后及時向發行人提出異議并監督整改或者向證券交易場所、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三、在獨立意見中對虛假陳述事項發表保留意見、反對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并說明具體理由的,但在審議、審核相關文件時投贊成票的除外;四、因發行人拒絕、阻礙其履行職責,導致無法對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虛假陳述作出判斷,并及時向證券交易場所、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五、能夠證明勤勉盡責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向記者表示,*ST廣珠信披違規的處罰決定書頗有代表性,三位獨董或因未被認定為責任人員而免于行政處罰,但其違反信息披露相關規定,所以受到了行政監管措施,這也為獨董們安心履職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不過趙敬國律師指出,信披的合法合規是上市公司應當遵守的義務,未履行相關義務,不僅危害上市公司,還會對廣大中小投資者帶來損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因*ST廣珠信披違規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起訴公司要求賠償。于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間買入*ST廣珠股票,無論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是否賣出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88)報名,參與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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