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營性無償占用資金近十年 僑龍應急實控人不當控制風險引關注
短暫中止后,福建僑龍應急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龍應急”)更新了招股書,繼續向A股市場沖擊。公司此次IPO擬募集資金6.22億元,用于福建僑龍應急救援裝備改擴建項目、僑龍應急搶險服務中心建設項目、研發技術中心升級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
《大眾證券報》明鏡財經工作室記者注意到,僑龍應急成立之初存在創始人出資后向公司借款情形。公司設立及第一次增資的資金合計1000萬元源于實際出資人林志國向第三方的借款,驗資程序完成后,林志國又從公司借款950萬元用于償還債務。一借就長達近十年,上述欠款最終以現金及非現金資產抵債方式清償完畢,且并未提及償還利息。
截至最新招股書披露前,僑龍應急實際控制人林志國及其妻兒合計直接或間接擁有公司76.59%的股份,能夠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施加重大影響,結合過往占用公司資金長達十年來看,實際控制人控制風險引人關注。
出資后又從公司借款近十年
僑龍應急是國內較早研制成功液壓驅動大流量排水車的企業,在創始人林志國22年的經營下,公司成為國內供排水應急搶險裝備領域中液壓驅動水泵技術的龍頭企業。不過,隨著僑龍應急今年初IPO,披露的招股書暴露了僑龍應急歷史上存在創始人出資后又借出出資款的行為,且無償使用長達近10年。
僑龍應急前身為福建僑龍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龍有限”),系由林志國、林潮旺2000年共同出資組建,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其中林志國以貨幣方式出資275萬元,林潮旺以貨幣方式出資225萬元。值得關注的是,僑龍有限設立及2004年第一次增資的資金源于實際出資人林志國向第三方借款,其中設立時出資500萬元、2004年第一次增資500萬元。
為了清償出資所欠的第三方借款,董事長林志國出資后又從公司借出出資款950萬元。僑龍應急在招股書中稱:“因公司早期業務不穩定,為避免資金閑置,驗資程序完成后,實際出資人林志國分別將兩次出資中的部分款項950萬元借出用于償還債務,由此形成林志國對公司負有950萬元的債務。”
直到2010年,林志國才將950萬元債務全部歸還給公司。招股書顯示,2000年至2010年期間,林志國及其家人陸續以現金或非現金資產清償完畢對公司負有的該等債務。容誠出具了容誠專字[2022]361Z0062號《股東欠款950萬元還款情況的專項復核報告》:“根據我們的復核,截至2010年底,賬面記錄的股東借款950萬元已歸還事項,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僑龍應急稱:“2022年1月,實際控制人林志國向公司轉入現金150萬元,以夯實上述還款過程中的實物抵債部分118.86萬元。”
林志國及其妻兒持股超七成
值得一提的是,僑龍應急在報告期內進行過兩次現金分紅——2019年現金分紅2269萬元,2021年再次現金分紅2100萬元(見圖一)。需要指出的是,招股書顯示,林志國及其妻兒合計持股自2019年后一直超過七成,以此估算,林志國及其妻兒通過現金分紅,從公司分走超過3000萬元。
圖一:僑龍應急報告期內主要財務數據及財務指標

實控人控制風險成為擬上市的僑龍應急無法繞開的問題。截至招股書披露前,林志國及其妻兒持股依然超過七成。招股書顯示,環宇科技持有僑龍應急61.70%股份,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林志國、林秋英、林立倫和林立珍。其中,林志國、林秋英系夫妻關系,林立倫系林志國、林秋英之子,林立珍系林志國、林秋英之女。截至招股書簽署日,林志國直接持有公司4.55%的股份,林立倫直接持有公司8.55%的股份,林志國、林秋英、林立倫和林立珍通過環宇科技控制公司61.70%的股份,林立珍通過環龍投資間接持有公司1.79%的股份,合計擁有公司76.59%股份,合計控制公司74.80%的股份,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林志國、林秋英、林立倫和林立珍合計直接或間接擁有公司76.59%的股份,能夠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施加重大影響。公司存在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過行使表決權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公司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決策、人事安排、關聯交易和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進行控制的風險,影響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而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那么,僑龍有限在出借資金前有無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董事會并形成決議?《借款合同》中雙方是否約定借款利息及擔保手段,借款利率具體多少?林志國向第三方借款時間,僑龍有限設立及2004年第一次增資的驗資時間,林志國與僑龍有限《借款合同》簽訂時間以及匯款時間是否接近?林志國出資后將950萬元資金從公司借出且長期不歸還,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公司招股書中稱“2000年至2010年期間,林志國及其家人陸續以現金或非現金資產清償完畢對公司負有的該等債務”,為何未交代有無付清借款利息,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具體是何資產?從過往來看,早期公司治理存在問題,如何解決實控人不當控制風險?
就上述疑問,《大眾證券報》明鏡財經工作室記者曾致函僑龍應急,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記者在僑龍應急5月10披露的《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福建僑龍應急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中找到部分答案。深交所也關注到并要求說明“林志國出資后又從僑龍有限借出出資款的性質,是否構成抽逃出資或虛假出資,該行為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林志國歸還對僑龍有限相關債務的具體資金來源”。
對此,德恒律師事務所回復稱:根據當時有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股東借款是否屬于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已于2014年失效)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于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
德恒律師事務所認為,林志國從僑龍有限借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并將借款陸續歸還完畢的情形屬于實質上的借貸法律關系,而并非抽逃出資或虛假出資,并表示:“根據公司全體股東(含發起人股東)的確認,全體股東已知悉林志國上述借款的形成情況,上述借款已于2010年底之前足額歸還給公司,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權益的情況;全體股東亦不會就上述借款事項追究林志國的責任;僑龍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前,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經足額繳納,不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亦不存在股東以損害僑龍有限權益為由請求法院認定抽逃出資或虛假出資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權益的情形。”
“根據《通知》對抽逃出資等案件的處理標準,即使在2014年3月1日以前發生的抽逃出資案件,也應當按照《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新修訂的《公司法》,對公司股東發起人不得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即使股東林志國從公司借款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也不會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自林志國向發行人歸還完畢全部借款至今已超過兩年,法定的行政處罰時效已屆滿,即使被認定為抽逃出資或虛假出資,也不會因此被行政處罰。”
同時,在法律意見書中披露了林志國歸還對僑龍有限相關債務的具體資金來源(見圖二)。可以看出,除了306.81萬元以現金、票據方式還款,還有524.33萬元為應收應付對抵,118.86萬元的實物資產抵債。
圖二:林志國歸還對僑龍有限相關債務的具體資金來源

那么,對于林志國的借款,僑龍有限2000年至2010年間的財務報表上是否有體現?借款為何長達近10年才全部清償,是否構成占用公司資金,最后為何未支付資金占用費?對于僑龍應急存在的其他問題,本報還將繼續關注。 記者 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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