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原實控人私刻“蘿卜章”瘋狂擔保 這一類股民可向公司索賠

4月5日晚間,中超控股(002471)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原實控人黃錦光主導、決策了資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權轉讓進展情況等事項,隱瞞與相關公司的關聯關系,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江蘇證監局擬對黃錦光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控制權之爭未及時披露
江蘇證監局指出,2017年10月,中超集團與深圳鑫騰華簽署《股份轉讓協議》,擬將所持29%的中超控股股份作價19.08億元轉讓給深圳鑫騰華。中超集團在收到部分轉讓款后,20%股權交割給深圳鑫騰華,同時中超控股法人、實控人也由原來的楊飛變更為黃錦光和黃彬。
在取得控制權后,深圳鑫騰華卻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轉讓款的尾款。中超集團決定終止協議,第二次標的股份不再繼續交割,并已向深圳鑫騰華、黃錦光發出解除協議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要求中超控股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不過,在深圳鑫騰華與黃錦光控制下的中超控股,并未如實披露中超集團和深圳鑫騰華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情況,而是發布《關于股權轉讓的進展公告》,披露因尚未準備好相關股權轉讓款,具體交割期限雙方正在商議中。
江蘇證監局認為,時任董事長黃錦光全面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明確知悉在深圳鑫騰華已構成實質性違約的情況下,雙方的控制權轉讓事項已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但未安排公司相關人員依法進行信息披露;時任董事會秘書黃潤楷負有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辦理上市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的職責,在知悉中超集團與深圳鑫騰華出現股權轉讓糾紛后,未按規定依法組織披露,根據相關規定,以上人員為中超控股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披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提示,于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間買入中超控股股票的受損投資者,無論在2021年11月23日之后是否賣出,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88)報名,參與索賠征集。
前實控人違規擔保“惹禍”
雖然公司被立案調查一事已臨結局,但黃錦光利用公司進行瘋狂的違規擔保行為,讓中超控股遲遲未爬出訴訟的泥沼。
在擔任中超控股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短暫的數個月內,黃錦光以中超控股名義為本人、關聯方以及其他相關方的多筆債務提供擔保。
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黃錦光對外擔保事項,陸續收到揭陽市鏞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陳偉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訴訟,涉案金額總計6.09億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時披露。直至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發布《關于重大訴訟的公告》,統一披露了以上訴訟。
2018年11月,黃錦光因私刻250家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私章用于向嘉實金融及名下分公司眾邦保理融資貸款,向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自首,中超控股也陷入由原實控人違規擔保導致的債務糾紛中。
2018年11月29日,眾邦保理以“《最高額保證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由起訴中超控股。2019年12月份,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超控股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超控股不服該判決,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向武漢市中院裁定撤銷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再度不服該判決,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武漢市中院于2022年2月11日開庭審理上述案件,認為基礎事實比較復雜,尚需進行調查。法定程序未進行完畢,將擇日繼續開庭審理。
在趙敬國律師看來,關于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也可參考奧特佳(002239)一案。原實控人、董事長王進飛私刻公章,致奧特佳牽涉其中的8起訴訟案,最終公司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中超環保跟奧特佳的情況也略有不同,證監局在《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中,明確中超控股未及時披露擔保訴訟情況,也即中超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可能承擔虛假陳述后果。
公司方面表示,由于判決尚未生效,且本次訴訟所涉2.73億元已在2019年全額計提預計負債,目前尚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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