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投資者當庭請求變更賠償金額

ST天山(300313)證券虛假陳述案近日迎來開庭,受新司法解釋影響,有投資者在庭審中請求變更賠償金額。
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由于新司法解釋已經對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適用有了規定,之前已經起訴還未審理的案件,將適用新的司法解釋,ST天山索賠案的基準日和基準價可能會產生新的變化。
因此,在ST天山索賠案開庭時,有原告在庭審中請求變更賠償金額,同時請求變更“三日一價”。這部分原告認為實施日應為2017年8月15日,揭露日應為2019年1月25日,基準日應為2019年2月26日,基準價應為5.7元/股。
而被告ST天山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兩個不同的虛假陳述行為,但虛假陳述行為對象應當區分,即該行為是ST天山還是大象廣告實施的。ST天山認為實施日為2018年5月22日,這一日期是ST天山涉及的虛假陳述行為最早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基準價同原告一樣。ST天山同時認為,本案存在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原告損失至少應當扣除80%的比例。
ST天山提到的大象廣告是該公司跨界并購重組時收購的子公司。后經檢查發現,交易對手陳德宏在重組、經營過程中涉嫌合同詐騙、挪用大象廣告巨額資金和違規擔保。
新疆證監局立案調查后發現,ST天山、大象廣告重大資產重組有關情況及違法事實包括:一、在重大資產重組階段,大象廣告刻意隱瞞與關聯方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1.09億元、為關聯方提供擔保6100萬元,致使ST天山披露的《重組報告書》、《實施情況報告書》中存在重大遺漏,并最終導致ST天山未在定期報告中及時披露上述信息。二、在ST天山將大象廣告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后,大象廣告刻意隱瞞與關聯方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2.81億元、為關聯方提供擔保350萬元以及重大訴訟2.089億元,導致ST天山未能及時、準確、完整披露上述信息。
ST天山于2021年4月8日收到新疆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處罰決定,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認為,凡是在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間買入ST天山股票的投資者,無論2019年1月25日之后是否賣出,均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6016)報名,參與索賠。本案訴訟時效到2024年4月9日到期,律師建議投資者盡早向公司索賠。
記者 許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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