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線”還款遭深交所質疑 延安必康案件審理或將進入快車道

1月26日晚間,延安必康(002411)在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前夜發布公告稱,公司實控人已將非經營性占用資金6424.95萬元歸還至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西安福迪醫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至此,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已不存在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從而避免了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1月28日,深交所向公司下發了關注函,需要公司具體說明占用資金是否已真實歸還,并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資金占用情況。深交所要求公司在2022年2月10日前對相關問題做出書面回復并披露。
除了上述事項,延安必康被投資者提起訴訟索賠也備受市場關注。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因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存在未披露控股股東資金占用的事實,而收到證監會陜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證監會行政處罰下達后,陸續有投資者向西安中院起訴延安必康索賠。2021年1月,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原告投資者訴狀,隨后對該案啟動示范判決機制。
2021年10月, 根據延安必康發布的《關于投資者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顯示,西安中院已對原告投資者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終結并作出原告投資者獲勝的一審判決。法院經過審理后最終認定,被告延安必康因存在重大關聯交易未披露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對受侵權的投資者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根據此前的判決結果以及延安必康其他違規事實,有三類投資者在本案訴訟時效內可以繼續向公司提起索賠:
(1)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3月26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
(2)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2月8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
(3)于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并在2022年1月1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公號報名。律師將根據具體情況代投資者向公司追償。
另據劉鵬律師介紹,待此前延安必康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示范性案例一審判決生效后,該部分案件審理或將進入快車道。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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