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案、新綸新材索賠案均取得進展 投資者勿錯過挽回損失的良機

起訴惠而浦(600983)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投資者懸著的心終于可以放下了。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安徽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惠而浦因為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投資者受損,應向投資者方某賠償損失28萬余元。這一判決有力地保護了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一審法院曾判決方某敗訴。方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訴。此案二審有三大爭議焦點:惠而浦實施虛假陳述行為的更正日為哪一天;方某的投資損失與惠而浦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方某的投資損失是否受到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影響。
安徽高院審理后認為,方某所投資的惠而浦股票,系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后至更正日之前買入,并在虛假陳述更正日以后賣出而產生的損失,屬于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方某的投資損失與惠而浦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終法院酌定扣除系統性風險和其他因素的比例為70%,支持賠償投資者損失比例為30%,安徽高院終審判決惠而浦向方某賠償損失28萬余元。
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為,凡是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間買入惠而浦股票,且在2017年7月26日仍持有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訴訟。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6666)報名,參與索賠。
此外,新綸新材(原名:新綸科技,代碼:002341)索賠案也取得實質進展。深圳中院下達一審判決書,確認新綸新材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此前,公司已與部分投資者達成和解協議,這是該系列索賠案的首例判決。
深圳中院認為,原告關于請求確認被告新綸新材行為構成虛假陳述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損失金額的認定,法院已依法委托獨立第三方專業機構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就市場風險進行評估核算。
根據判決結果,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為,凡是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買入新綸科技,且截至2019年6月25日仍持有該股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6666)報名,參與集體訴訟。
新綸新材2021年半年報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投資者訴訟索賠涉案金額合計11230.78萬元,其中部分案件已調解,部分調解案件已履行完畢,公司預計與該項訴訟相關的損失為11106.95萬元。可見,公司為應對賠償投資者已經做好了準備。王智斌同時表示,公司更名不影響投資者索賠。
記者 許立婷

掃碼報名索賠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版權聲明:凡文章來源為“大眾證券報”的稿件,均為大眾證券報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大眾證券報”。
- 廣告/合作熱線:025-86256149
- 舉報/服務熱線:025-86256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