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尤夫前任高管行政處罰下達 受損投資者勿忘索賠

11月25日晚間,ST尤夫(002427)公告稱,時任實控人及時任董監高的通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通知書》。
因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ST尤夫于2020年10月19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彼時,證監會僅對公司予以處罰。本次處罰就是針對該案相關當事人的。
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證監會認定的違法行為內容完全一致。對此,證監會決定對顏靜剛、翁中華、呂彬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20萬元、15萬元罰款。宋國堯、楊建興等20人違法行為輕微,證監會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顏靜剛在聽證過程中及申辯材料中提出,其沒有指使ST尤夫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更不是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組織者、決策者、領導者和實施者。其充其量只是參與了部分交易,其成為ST尤夫實控人以后沒有實施“指使”行為,其對ST尤夫應披露的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或有負債事項沒有法定告知義務,其沒有告知與ST尤夫未(及時)披露也沒有因果關系。
證監會則表示,實際控制人濫用支配地位,授意、指揮上市公司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為“指使行為”,這種“授意、指揮”,既可能是明示,也可能是隱瞞、不告知或默許。對于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行為,顏靜剛刻意隱瞞關聯方,明確要求上市公司的銀行存款由中技集團統一支配,具體包括以上市公司名義貸款,相關款項轉至顏靜剛指定賬戶,為顏靜剛等關聯方提供擔保,上述行為涉及其實際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顏靜剛作為實際控制人,同時在其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組織、策劃、領導并實施上述行為,三家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交叉關聯,且三家上市公司均未披露,其行為已構成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從事案涉違法行為的情形,顏靜剛提出的其并沒有“指使”的相關理由,并不能推翻在案證據已經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條。
鑒于ST尤夫已被證監會處罰,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提醒投資者,凡在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間買入ST尤夫,并在2018年1月25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與索賠。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此外,ST尤夫業績也不理想。2021年三季報顯示,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業總收入22.41億元,同比增長15.9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2.86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虧損幅度增加。
記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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