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業績強勁為后續索賠提供保障 律師明確兩個賠償時間段

延安必康(002411)近日發布公告稱,公司股東陽光融匯減持計劃已提前實施完畢。截至2021年11月1日,陽光融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份3064.56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本次減持價格區間為6.54元/股至14.57元/股。減持后,陽光融匯持有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4.59%。
延安必康在公告中說明,陽光融匯不屬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故本次減持不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不會對公司治理結構及未來持續經營產生直接影響。
此外,據延安必康發布的《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顯示,公司第三季度實現歸母凈利潤3.06億元,同比增長1434.52%;前三季度實現歸母凈利潤6.09億元,同比增長4672.62%。同時,公司預計全年凈利潤為9.5億元至10億元,同比增長188.72%-193.39%。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指出,延安必康業績向好,說明公司賠付能力較強,且此前訴訟索賠案已經有投資者勝訴判決,這都給了后續參與訴訟索賠的投資者信心。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收到證監會陜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證監會行政處罰下達后,陸續有投資者向西安中院起訴延安必康索賠。2021年1月,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原告投資者訴狀,隨后對該案啟動示范判決機制。
延安必康于近日收到西安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已對原告投資者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終結并作出原告投資者獲勝的一審判決。西安中院經過審理后最終認定,被告延安必康因重大關聯交易未披露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對受侵權的投資者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劉鵬律師表示,有兩類投資者在本案訴訟時效內可以繼續向公司提起索賠:一是,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3月26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二是,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間買入,并在2020年2月8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律師將根據具體情況代投資者向公司索賠。
據劉鵬律師介紹,繼延安必康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示范性案例一審判決公布后,近日又一批延安必康索賠案在西安中院開庭審理。該案件目前仍在索賠訴訟時效內,受損投資者還可報名參與訴訟。待示范判決生效后,該案件審理或將進入快車道。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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