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聯建當庭被判決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投資者訴訟時效已不足3個月

日前,ST聯建(300269)虛假陳述案有了新的進展。深圳市中院于2021年9月24日合并審理了154件投資者訴ST聯建虛假陳述案,涉及投資者人數過百人。庭審程序結束后,法庭休庭合議,并當庭判決被告ST聯建賠償投資者不同數額的損失。
此前深圳市中院已選定原告范某訴被告ST聯建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一案作為ST聯建虛假陳述系列案的示范案件,此次審理的154件案件為平行案件。按照相關規定,在示范案件生效之前,平行案件是終止審理的。待示范案件生效之后,平行案件恢復審理,法院將按示范案件生效的示范判決認定的共通事實,法律適用標準及損失計算方法等對平行案件依法處理。
但深圳市中院考慮到,此次審理的154件案件在等待行政訴訟的過程比較久,示范性案件在7月底也才做出判決,并且至今未生效,為避免案件拖延的時間過長,故對本次審理的案件做出及時的審結。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這在投資者索賠訴訟領域不多見。
劉鵬律師還向記者透露,法院認定此批次案件主要事實同示范性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于損失核算和系統性風險因素比例,法院委托中證核算,對于非系統風險等因素,法院酌情在扣除系統性風險后,認定ST聯建應當對原告投資者損失的50%承擔賠償責任。庭審結束后,法院詢問原、被告雙方是否有調解意見,雙方均同意調解,但ST聯建方面并無具體調解方案,因此法院未組織調解,當庭宣判被告ST聯建賠償投資者不同數額的損失。
ST聯建因2014年至2017年年度與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而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索賠。劉鵬律師提醒,該案的訴訟時效將于2021年12月21日屆滿,留給投資者的時間已不足3個月。在司法實踐中,適格投資者在權益受損的情況下不依法起訴,被告上市公司通常不會主動賠付,投資者若想參與訴訟索賠,需要盡快加入。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ST聯建索賠時段為:凡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含當天)期間買入該股票,且于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律師近期將繼續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立案。
記者 李彥

掃碼索賠登記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版權聲明:凡文章來源為“大眾證券報”的稿件,均為大眾證券報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大眾證券報”。
- 廣告/合作熱線:025-86256149
- 舉報/服務熱線:025-86256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