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亞科技投資者索賠獲法院受理 “看門人”華泰聯合證券失職成被告

金亞科技(400087)雖然已經退市,但是其投資者發起代表人訴訟近日獲法院受理。據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介紹,他代理的金亞科技投資者訴華泰聯合證券一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2021年3月23日,金亞科技發布公告,披露其因IPO財務造假、欺詐發行股票,公司及時任董事長、財務總監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事實。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09年7月期間,被告人周旭輝作為金亞科技的股東、董事長及實際控制人,為使公司在A股順利上市掛牌交易,以公司名義授意時任財務總監花純國、銷售經理鄭林強等人進行財務數據造假,并要求公司其他部門員工予以協助配合,虛增、夸大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以及2009年第一、第二季度營業收入及盈利能力。公司在向證監會提交的IPO招股書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虛假數據,隱瞞公司真實經營狀況。后經證監會核準,獲準公開發行股票3700萬股,募集資金凈額約為3.92億元。
經鑒定,金亞科技IPO財務申報審批材料存在作假,其中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營業收入作假金額分別為1.37億元、0.8億元,作假幅度分別為披露金額的87.06%、84.47%;凈利潤作假金額分別為0.43億元、0.19億元,作假幅度分別為披露金額的106.77%、101.87%;凈資產作假金額分別為1.77億元、1.69億元,作假幅度分別為披露金額的89.40%、69.11%。
王智斌表示:“這份判決書顯示,金亞科技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為2009年10月30日,揭露日為2018年6月26日。本案各原告均在上述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金亞科技股票,并且截至2018年6月25日閉市時各原告仍持有該股票。因此,各原告損失與金亞科技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王智斌指出,根據證監會的通報,華泰聯合證券作為保薦人及主承銷商,在履職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從而出具了具有虛假內容的《保薦工作報告》等文件。依據《證券法》第85條之規定,華泰聯合證券作為保薦人及主承銷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作為證券服務機構,理應勤勉盡責,確保其所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現根據證監會的通報,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據《證券法》163條的規定,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華泰聯合證券作為保薦人,其在金亞科技欺詐發行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完全沒有起到應有的'看門人'的作用,這是金亞科技得以成功欺詐發行的主要原因,華泰聯合證券理應對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智斌說。他提醒投資者注意,凡是在2018年6月25日前持有金亞科技的投資者,仍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6016)報名參與索賠。
“此前,我們代理了國內首例代表人訴訟案,一審獲得了較為滿意的訴訟結果。本次我們再次發起代表人訴訟,我們對投資者最終獲得勝訴判決,充滿信心。”王智斌說。
記者 許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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