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輝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律師:不影響受損投資者索賠

投資者訴ST輝豐(002496)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再起波瀾。根據(jù)公布的最新訴訟進展公告顯示,因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公司針對一審判決已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ST輝豐上訴的主要事實與理由為:1、一審判決認定案涉信息披露行為的揭露日為2018年4月20日、基準日為2018年6月11日,系認定事實錯誤。2、案涉信息披露行為與被上訴人的投資決策沒有交易因果關系,一審判決推定二者存在交易因果關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3、一審判決對案涉信息披露行為與被上訴人損失之間的損失因果關系認定錯誤。4、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的損失金額認定錯誤。
2021年7月16日,南京市中院對原告許某等230人訴ST輝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ST輝豐投資者索賠訴訟案涉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策存在因果關系,公司應當對虛假陳述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其中224名投資者投資損失總計8719.92萬元,駁回另外6人的訴訟請求。從一審判決結果來看,投資者的訴求基本得到了法院支持。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雖然目前ST輝豐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是不影響投資者向公司繼續(xù)訴訟索賠。根據(jù)《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違法一旦坐實,投資者只要滿足索賠區(qū)間(時間段)即可參與維權。
根據(j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及相關司法解釋,ST輝豐索賠區(qū)間具體為,凡是于2017年0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間買入該股票,并在2018年4月20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而虧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出臺后,ST輝豐遭投資者索賠訴訟案是江蘇省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業(yè)內(nèi)人士表示,本案判決生效后,后續(xù)針對ST輝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提起訴訟的投資者,法院將可直接裁定適用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損失計算方法。這既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也為類似證券群體糾紛的化解提供了范本。
除了面對利益受損投資者的索賠外,ST輝豐還要應對令人堪憂的業(yè)績。2018年至2020年,公司已連續(xù)三年虧損,歸母凈利潤分別為-5.47億元、-5.04億元和-2.91億元。據(jù)ST輝豐《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顯示,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歸母凈利潤為-1302.62萬元;但公司預計2021年1月至6月經(jīng)營業(yè)績將大幅度扭虧為盈,預計歸母凈利潤6億元至7億元,較上年同期至少增長1341.17%。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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