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三年內第二次遭處罰 受損投資者有兩個時間段可主張索賠

日前,ST浩源(002700)發布公告稱,2021年8月2日,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證監會新疆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ST浩源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事項包括:一、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其為關聯人提供8000萬元擔保及因擔保責任產生的6007.50萬元資金占用的事項;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累計5.37億元的事項。
證監會新疆證監局對ST浩源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至60萬元不等的罰款;同時對實控人周舉東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記者注意到,這是三年內該公司因關聯方資金占用且信披違規第二次遭到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ST浩源在2021年7月30日發布的《關于控股股東關聯方占用資金還款進展公告》中稱,截至公告發布日,控股股東及關聯方仍占用公司資金余額約5.13億元(不含利息)。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目前證監會新疆監管局對ST浩源的正式行政處罰已經下達,投資者有權向公司提起民事索賠訴訟,烏魯木齊市中院也將開始受理該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并非是ST浩源第一次收到行政處罰,早在2018年11月,公司就因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而被行政處罰。因第一次行政處罰的訴訟時效尚未過期,故ST浩源訴訟有兩個索賠時段。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第一次行政處罰所涉及的索賠時段為: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間買入ST浩源,并在2018年3月29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ST浩源而虧損的投資者。
針對ST浩源第二次違規情況,其索賠時段為: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浩源,并在2020年4月14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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