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馬索賠案示范判例賠償比例達75% 適格投資者仍可參與索賠

ST天馬(002122)于7月28日晚發布了有關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案的最新公告。
公告中披露了原告投資者楊謙訴ST天馬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的判決情況。楊謙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要求公司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合計約為450.37萬元及案件訴訟費。公司于2021年7 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公司應對該投資者進行賠償,金額合計約為338.61萬元,賠償比例達75%。
記者從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處了解到,ST天馬證券虛假陳述案此前已被杭州市中院列為示范性案件。此次一審勝訴,也將成為ST天馬索賠案件的示范判例,根據法院示范訴訟指導意見,在示范判決生效后,后續平行案件將依據本案判決認定的事實作為依據。
劉鵬律師表示,根據法院一審判決及相關司法解釋,ST天馬索賠區間為,于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買入該股票,并在2018年4月28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
2018年4月,ST天馬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9年11月6日,ST天馬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ST天馬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實控人徐茂棟及其控制的企業與公司存在關聯關系;2、未真實披露喀什星河收購公司的資金來源;3、未按規定披露徐茂棟及其控制的企業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及關聯交易情況等;4、為徐茂棟控制的企業借款擔保2億元,公司未按規定披露;5、成立基金以收購徐茂棟控制的資產,公司未按規定披露。證監會因此對ST天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同時證監會對徐茂棟等人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證監會對ST天馬的處罰決定公布后,便陸續有投資者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訴訟索賠。截至ST天馬2020年年報披露日,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涉案金額合計約為2.73億元。
對于此次杭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ST天馬在公告中表示,后續將按照法律規定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因此目前該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尚不能確定。不過公司已做好賠償準備,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公司已針對此案預計要承擔的賠償金額計提了“營業外支出-預計損失”。
劉鵬律師提醒投資者,證券訴訟有效時限三年,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日起算。ST天馬訴訟時效將于2022年10月31日屆滿,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注意訴訟時效,以免過期無法參與索賠。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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