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網安一審敗訴提起上訴 投資者索賠持續征集但時效不足一個月

國華網安(000004,原簡稱“國農科技”)投資者索賠案訴訟時效將在8月21日到期,留給投資者索賠的時間不足一個月。一審法院判決公司賠償投資者30%損失后,公司并未支付賠款而是提起上訴,目前該案還在二審中。
投資者索賠案源于國華網安更名前。2013年11月18日,國農科技控股子公司山東華泰與胡小泉簽訂《ATP專利授權使用協議》并進行了公證。
根據該協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專利有效期止,胡小泉將其擁有的ATP專利授權給山東華泰有償使用,山東華泰無論是否生產該專利產品,均須支付授權使用費每年人民幣1400萬元,合計需支付人民幣1.54億元,協議金額占國農科技2012年經審計總資產的79.83%,凈資產的198.83%;占2013年經審計總資產的63.64%,凈資產的202.63%。
上述《ATP專利授權使用協議》簽署事項屬于應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國農科技未及時進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補充披露。為此,國農科技于2018年8月21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投資者向公司索賠的大幕就此拉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虛假陳述揭露日時間跨度較長,國農科技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的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審計報告等公開信息中披露了專利使用費的財務數據,無證據表明其存在隱瞞信息的主觀惡意,結合國農科技公司宣布重組前的股價表現,對投資者決策的影響及損失之間的多因一果關系等全案情況,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國農科技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下達后,投資者代理律師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為:“雖然該賠償比例不夠理想,但本案的確有其具體情況,該判決結果尚屬合理。”鑒于一審法院已經判決,凡是在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4月10日買入國華網安(原“國農科技”),且在2017年4月10日仍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6016)報名,參與索賠。
記者 許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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